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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1-06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内控工作体系
建立健全企业内控体系是中央企业管理提升的重要基础,是促进中央企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举措,对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内控体系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尽快明确专门职能部门或机构,配备必要专门人员,建立使全上下贯通、全面覆盖的内控工作体系,形成领导有力、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实施意见》有关要求,于2020年1月20日前将内控体系职能部门或机构设置情况(见附件1)报送国资委。
二、完善制度体系,促进内控体系规范有效运行
各中央企业要以“强内控、防风险、促合规”为目标,进一步整合优化内控、风险和合规管理相关制度,完善内控缺陷认定标准风险评估标准和合规评价标准,构建相互融合、协同高效的内控监管制度体系。聚焦关键业务、改革重点领城、国有资本运营重要环节以及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全面梳理查找企业管控制度和流程缺陷,对未体现国家法律法规等外部监管规定,缺乏内控要求和风险应对措施,不符合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等相关要求,专项风险评估、内控体系监督评价、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不健全等情形,要于2020年底前完成相关制度修订增补工作。
三、加强风险管控,提升重大风险监测及应对水平
各中央企业要认真做好年度重大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国内外经济运行动态、大宗商品价格以及资本市场等形势变化,结合《2020年度中央企业风险分类参考标准)(见附件2)及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科学准确识别、评估、预判企业面临的重大风险,并于2020年2月底前将重大风险评估情况报经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建立健全重大风险季度监测和报告工作机制,经确认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风险事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国资委;密切跟踪应对年初评估的重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和应对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新增风险和风险事件,按季度汇总分析各类重大风险应对措施和重大风险事件监测处理情况,并按要求报送国资委(见附件3)。
四、做好统筹规划,加强内控体系信息化管控工作
各中央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将内控体系信息化管控纳入集团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提高重要领城和关键环节的信息化覆盖率,增强内控体系刚性约束。全面梳理企业各类各项业务流程,重点摸排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信息化管控现状,对信息系统中审批流程、权限设置等存在缺陷以及未纳入信息系统的关键控制点,及时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加强企业信息系统集成优化,强化对业务、财务、合同、信用等信息系统的监测力度,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实时监测、自动预警等功能,进一步提高内控体系有效性。
五、强化监督检查,促进内控体系持续优化
各中央企业要抓紧研究制定2020—2022年度内控体系监督评价工作规划,将全部子企业纳入自评和集团监督评价范围,确保各级企业自评当年全覆盖、集团监督评价3年全覆盖。明确2020年集团监督评价和外部审计工作重点,客观、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经营中存在的内控缺陷、风险和合规问题,加大评价结果在薪酬考核和干部管理等工作中的运用力度,进一步强化内控体系整改落实工作。
六、整合工作报告,全面反映内控体系年度工作情况
各中央企业要以“强内控、防风险、促合规”为目标,进一步整合优化内控、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监督工作,按一体化要求编制2019年度内控体系工作报告(见附件4),不再分别报送《中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中央企业年度风险管理报告》。相关材料要经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由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20年4月30日前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企业纪委(纪检监察组)、组织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要认真落实本通知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做好2020年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并按时将有关报表和报告(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档)报送国资委综合监督局。国资委将对《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经营管理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内控体系有效性以及整改落实工作成效开展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履行内控体系工作职责、隐匿不报、整改不到位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提示、通报或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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